公告日期:2025-11-07
证券代码:874790 证券简称:科州药物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上海科州药物股份有限公司经理工作细则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1 月 7 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公
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若干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本制度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上海科州药物股份有限公司
经理工作细则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上海科州药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行为,保障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科州药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权,除应遵守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三条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公司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任免应履行相关程序,公司应与其签订聘任合同,以明确彼此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二章 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范围
第一节 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第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充分说明原因及对公司的影响,并提请董事会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公司所处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业政策、税收政策、经营模式、产品结构、主要原材料和产品价格、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等内外部生产经营环境出现重大变化的;
(二)预计公司经营业绩出现亏损、扭亏为盈或者同比大幅变动,或者预计公司实际经营业绩与已披露业绩预告情况存在较大差异的;
(三)其他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第二节 经理职权范围
第七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
第八条 公司经理应按照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要求,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
第九条 经理应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经理在董事会会议上没有表决权。
第十条 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经理的职权范围为: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经理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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