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7
证券代码:874790 证券简称:科州药物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上海科州药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1 月 7 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公
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若干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本制度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上海科州药物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上海科州药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减持》《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3号—股份变动管理》《上海科州药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三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被北交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在北交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实现盈利前,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2 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公开发行并上市前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实现盈利后,可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但仍需遵守《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减持》其他规定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北交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转让比例限制。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公司发行的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以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
第六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实施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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