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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07 15:41:09 股吧网页版
科州药物: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07


证券代码:874790 证券简称:科州药物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上海科州药物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1 月 7 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公
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若干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本制度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上海科州药物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科州药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科州药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相关机构和人员在处理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证券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决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行为或事件
的信息披露、保密等事务时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主体:

(一)公司;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 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 成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以上主体统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公司已发生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公司经营、公司股票及其证券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以及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基础,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
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漏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当按照本制度予以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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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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