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1
证券代码:874791 证券简称:莹帆科技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重庆莹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9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公司部分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制度的议案》,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重庆莹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重庆莹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及《重庆莹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为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
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信息、重大事件或者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分配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
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重组、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与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资产拆分上市或挂牌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新产品的研制开发或获批生产,新发明、新专利获得政府批准,主要供货商或客户的变化,签署重大合同,与公司有重大业务或交易的国家或地区出现市场动荡,对公司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原材料价格、汇率、利率等变化等;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或者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应当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七)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其他应披露的事件和交易事项。
第二章 信息披露工作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所有投资者同时公开披露信息。
所有投资者在获取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
第五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当忠诚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
务。
第六条 公司应当根据及时性原则进行信息披露,不得延迟披露,不得有意
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
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八条 公司除应当按照强制信息披露要求披露信息外,有义务及时披露所
有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第九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公司应保证使用者能够通过经济、
便捷的方式(如互联网)获得信息。
第十条 公司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
(一)应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即重大信息);
(二)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关注信
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而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公司应当将以上内容作为重要提示在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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