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6-06
关于八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
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
第二轮审核问询函
八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并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由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推荐的八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申请文件提出问询意见,请公司与主办券商予以落实,将完成的问询意见回复通过全国股转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审核系统一并提交。
1.关于特殊投资条款回购主体履约能力。根据申报文件及前次问询回复,回购条款中约定的 IPO 申报义务(不包含
北京证券交易所)触发风险较高,以 2025 年 12 月 31 日为
回购时点进行测算,实控人需支付 3.399 亿元回购款。
请公司:结合回购方各类资产情况,充分说明触发回购条款时回购主体是否具备独立支付能力,是否可能因回购行为影响公司财务状况,是否影响公司控制权稳定性,并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作重大风险提示。
请主办券商、律师补充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2.关于持股平台限售安排合规性。根据申报文件及前次问询回复,公司 3 个员工持股平台煜耀环兴、宁波众鼎利、
环鑫众惠实施股权激励时约定“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一年内”或“三年内”实行限售。
请公司:说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含义及范围,是否包含北京证券交易所,如是,说明相关安排是否符合《挂牌公司 6 号指引》转让要求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指引 1 号》限售、减持相关规定。
请主办券商、律师补充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3.关于外购半成品对外销售。根据申报文件及前次问询回复,报告期内,公司外购半成品制成成品对外销售收入分别为 19,263.18 万元、20,881.36 万元。
请公司:(1)说明报告期内采购半成品的主要供应商、制成成品后对外销售的主要客户情况,与公司及相关主体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对公司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2)采购半成品并制成成品对外销售的具体环节,并结合实物流、资金流等说明外购半成品对外销售业务是否真实;(3)说明采购半成品制成成品对外销售按照总额法或净额法确认收入的情况、确认依据及合理性,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请主办券商、会计师补充核查上述事项,说明核查程序并发表明确意见。
4.关于其他事项。
(1)关于处置子公司。根据前次问询及问询回复,公司向控股股东鼎利集团出售鼎利环宇、西安八环、环誉泵业
3 家子公司股权。
请公司:①说明处置子公司的定价依据及公允性,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情形;②说明处置子公司对公司业务的具体影响。
请主办券商、会计师补充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2)关于下游产品销售。根据前次问询及问询回复,公司轴承产品广泛应用于摩托车、汽车等多个领域。
请公司:说明主要产品下游是否应用于新能源汽车领域,如是,详细说明销售情况及占比,是否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并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作重大风险提示。
请主办券商、会计师补充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除上述问题外,请公司、主办券商、律师、会计师对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 号——公开转让说明书》《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等规定,如存在涉及公开转让条件、挂牌条件、信息披露以及影响投资者判断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请予以补充说明;如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公开转让说明书签署日超过 7 个月,请按要求补充披露、核查,并更新推荐报告。
为落实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北京证券交
易所类第 1 号: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申请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辅导监管指引》的工作要求,中介机构应就北交所辅导备案进展情况、申请文件与辅导备案文件一致性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与问询回复文件一同上传。
请你们在 10 个交易日内对上述问询意见逐项落实,并
通过审核系统上传问询意见回复材料全套电子版(含签字盖章扫描页),涉及更新申请文件的,应将更新后的申请文件上传至对应的文件条目内。若涉及对《公开转让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说明。如不能按期回复的,请及时通过审核系统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如公开转让说明书所引用的财务报表超过 6 个月有效期,请公司在问询回复时提交财务报表有效期延期的申请,最多不超过 3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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