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20
证券代码:874792 证券简称:八环科技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八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
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八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为维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相关规定以及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就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相关事宜,特制定《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具体如下:
一、启动和停止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一)启动条件
1.自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一个月内,若公司股票出现连续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处理,下同)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且系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则本预案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启动股价稳定措施(以下简称“情形一”)。
2.自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第二个月至三年内,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则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且系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则本预
案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启动股价稳定措施(以下简称“情形二”,与“情形一”合称“启动条件”)。
(二)停止条件
自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条件之日起至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实施完毕前,若公司出现以下任一情形的,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股价稳定方案停止执行:
1.因情形一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在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期间内,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本次发行价格的。
2.因情形二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在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期间内,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
3.相关主体在任意一个单一期间内用于购买股份的资金金额已经达到承诺上限。
4.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将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
5.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6.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已届满。
7.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价稳定方案实施完毕或停止执行后,如再次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条件,公司将按照本预案约定的程序再次启动稳定股价预案。
二、股价稳定具体措施及实施程序
公司稳定股价的措施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公司回购股份。上述主体应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稳定股价措施,同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条件。
当公司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增持义务的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等相关责任主体将按以下顺序依次采取部分或全部措施以稳定股价: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获得监管机构的批准(如需)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公司应在触发稳定股价的启动条件当日通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票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公司披露其增持公司股票计划并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下一个交易日起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方案。
3.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等相关事项,应遵循以下原则:
(1)若因情形一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最近一次自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税后金额的 20%;增持计划开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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