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9-19
关于江苏鸿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
的第三轮审核问询函
江苏鸿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并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由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推荐的江苏鸿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申请文件提出第三轮问询意见。
1.关于购买食用菌种植保险。根据申报文件及前次问询回复:(1)报告期内,公司购买的“食用菌种植保险”分为两种,即商业性食用菌种植保险和地方财政补贴性食用菌种植保险,其中,对于地方财政补贴性食用菌种植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用的 25%,江苏省财政补贴 50%,睢宁县财政补贴 25%。2022 年度和 2023 年度,公司购买商业性食用菌种植保险金额分别为 0 元和 226.80 万元,购买地方财政补贴性食用菌种植保险的金额分别为 635.25 万元和 796.81 万元,江苏省财政和睢宁县财政合计为公司提供了 1,905.75 万元和2,390.43 万元保费补贴。经统计,2022 年度和 2023 年度,公司实际发生种植损失的包数分别为 542.26 万包和 823.91 万包,所获得的保险赔偿金额分别为 1,708.13 万元和 2,449.04万元。(2)公司将购买“食用菌种植保险”的投入计入生产
成本;同时公司在实际获得保险赔偿后,将其计入经常性损益,冲减对应产品批次已投入的生产成本。
请公司:(1)说明购买食用菌种植保险是否属于使得存货达到预计状态的必要支出,将保费计入生产成本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5 号——生物资产》相关规定;将保险赔偿收入冲减已投入的生产成本的原因,结合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说明合理性。(2)说明公司在产品发生病虫害损失时是否进行相应的会计账务处理,未计提相应损失的原因及合理性。(3)结合行业生产经营特点及同行业公司病虫害发生情况、发生比例等,说明公司产品病虫害损失属于管理不善还是自然灾害等非正常原因造成的损失;结合保险理赔收益的性质、理赔金额能否合理预计等,说明将获得保险赔偿收入作为一项日常经营活动核算的合理性,理赔收入计入经常性损益是否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 号——非经常性损益(2023 年修订)》相关规定。
请主办券商和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专业意见。
2.关于尽职调查底稿。根据主办券商提供的尽调底稿:(1)主办券商在核查过程中未独立发送函证,均采取复核会计师底稿的方式进行核查。主办券商提供的应收账款与营业收入函证控制表显示,部分函证无回函日期,部分函证无签字、盖章或日期,部分函证发函日期与回函日期相同,部分函证没有发函快递单扫描件。(2)底稿记录内容显示,“通
常情况下,营销部根据客户需求统筹安排每日发货量并通知仓库,由本公司和经销商双方认可的物流公司至仓库提货。本公司将货物交于双方认可的第三方物流公司时,货物风险转移给买方”。但底稿中并未见到单独的第三方货运单据,仅有公司的送货单。(3)关于鹿茸菇的销量,营业成本与存货底稿中记录的销量不一致。(4)未对预付账款执行函证程序。(5)主办券商未在资产负债表日对存货和固定资产执行监盘程序,且未对盘点日与资产负债表日之间的差异执行任何程序,底稿中未见盘点现场存货、固定资产照片等证明文件。
请主办券商、会计师对上述核查程序的充分性逐一进行说明,是否对函证全过程是否保持了控制,是否对核查过程中的异常现象保持合理关注,是否获取充分的证据证明营业收入、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存货、固定资产等真实性,是否勤勉尽责。
请主办券商说明是否建立了完善的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制度,针对本次鸿升生物申报挂牌所履行的尽调程序是否符合相关内部制度要求,是否勤勉尽责。请主办券商内核部门说明具体的质量管理与风险控制过程,是否对上述风险事项保持应有的关注、审慎核查,勤勉尽责。
请会计师说明针对固定资产、存货执行的具体审计程序、方法及结论,包括但不限于监盘比例、函证情况等。
请律师说明公司主要客户、供应商、预付账款对象、固定资产供应商等相关主体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主要股东、董监高等关键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潜在的利益安排并发表明确意见,并说明核查过程,取得的证据及核查结论。
除上述问题外,请公司、主办券商、律师、会计师对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 号——公开转让说明书》《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等规定,如存在涉及公开转让条件、挂牌条件、信息披露以及影响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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