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4
江苏鸿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并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鸿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
申请文件第三次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贵公司出具的《关于江苏鸿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三轮审核问询函》的要求,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江苏鸿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升生物”或“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主办券
商,已会同鸿升生物及其申报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本着勤勉尽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就反馈意见所提问题逐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及讨论并出具书面回复,本回复中的简称与申报材料公开转让说明书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涉及对《公开转让说明书》的修改,以楷体加粗标明。现将具体回复说明如下:
1、关于购买食用菌种植保险。根据申报文件及前次问询回复:(1)报告期内,公司购买的“食用菌种植保险”分为两种,即商业性食用菌种植保险和地方财政补贴性食用菌种植保险,其中,对于地方财政补贴性食用菌种植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用的 25%,江苏省财政补贴50%,睢宁县财政补贴 25%。2022 年度和 2023 年度,公司购买商业性食用菌种植保险金额分别为 0 元和 226.80 万元,购买地方财政补贴性食用菌种植保险的金额分别为 635.25 万元和 796.81 万元,江
苏省财政和睢宁县财政合计为公司提供了 1,905.75 万元和2,390.43 万元保费补贴。经统计,2022 年度和 2023 年度,公司实际发生种植损失的包数分别为 542.26 万包和 823.91 万包,所获得的保险赔偿金额分别为 1,708.13 万元和 2,449.04 万元。(2)公司将购买“食用菌种植保险”的投入计入生产成本;同时公司在实际获得保险赔偿后,将其计入经常性损益,冲减对应产品批次已投入的生产成本。
请公司:(1)说明购买食用菌种植保险是否属于使得存货达到预计状态的必要支出,将保费计入生产成本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5 号--生物资产》相关规定;将保险赔偿收入冲减已投入的生产成本的原因,结合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说明合理性。(2)说明公司在产品发生病虫害损失时是否进行相应的会计账务处理,未计提相应损失的原因及合理性。(3)结合行业生产经营特点及同行业公司病虫害发生情况、发生比例等,说明公司产品病虫害损失属于管理不善还是自然灾害等非正常原因造成的损失;结合保险理赔收益的性质、理赔金额能否合理预计等,说明将获得保险赔偿收入作为一项日常经营活动核算的合理性,理赔收入计入经常性损益是否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 1 号--非经常性损益(2023 年修订)》相关规定。
请主办券商和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专业意见。
公司回复:
(1)公司购买食用菌种植保险,不属于使得存货达到预计状态
的必要支出,是否购买食用菌种植保险,与公司鹿茸菇生长达到预计状态无关。
公司购买食用菌种植保险,是公司为保障生物资产安全,降低因病虫害等因素导致生物资产出现损失风险所采取的管理措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管理费用是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种费用,结合上市公司海南橡胶(601118)的案例,公司购买食用菌种植保险的费用应计入管理费用。
保险理赔收入并非公司通过日常经营活动获取,其金额和频率均具有较强的偶发性,结合海南橡胶(601118)的案例,公司认为保险理赔收入不应冲减成本,而应计入营业外收入。
公司更正了财务报告数据,对上述会计处理进行了修改和调整,并全面修改了《公开转让说明书》等申报文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更正后的审计报告。
(2)《企业会计准则第 5 号——生物资产》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消耗性生物资产和生产性生物资产进行检查,有确凿证据表明由于遭受自然灾害、病虫害、动物疫病侵袭或市场需求变化等原因,使消耗性生物资产的可变现净值或生产性生物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按照可变现净值或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生物资产跌价准备或减值准备,并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一)消耗性生物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5 号
——生物资产》。(二)通过建造合同归集的存货成本,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5 号——建造合同》。
公司消耗性生物资产发生病虫害时,其可变现净值低于其账面价值,因此应该计提生物资产跌价准备,并计入当期损益。
公司更正了财务报告数据,对上述会计处理进行了修改和调整,并全面修改了《公开转让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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