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3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鸿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2024]海字第 010-2 号
中国·北京
朝阳区建外大街甲 14 号广播大厦 5/9/10/13/17 层邮政编码:100022
电话:(010)65219696 传真:(010)88381869
二〇二五年三月
目 录
目 录......1
正 文......4
第一部分 《第三轮问询函》回复......4
第二部分 新增报告期法律事项更新......5
一、本次挂牌的批准和授权......5
二、公司本次申请挂牌的主体资格......5
三、本次申请挂牌的实质条件......5
四、公司的设立......8
五、公司的独立性......8
六、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9
七、公司的股本及其演变......9
八、公司的业务......9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10
十、公司的主要财产......13
十一、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18
十二、公司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22
十三、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22
十四、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22
十五、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及变化......22
十六、公司的税务和政府补助......22
十七、公司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产品质量和技术标准......23
十八、公司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24
十九、结论性意见......25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鸿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2024]海字第 010-2 号
致:江苏鸿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鸿升生物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接受鸿升生物的委托,担任鸿升生物本次挂牌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已为鸿升生物本次挂牌出具了[2024]海字第 010 号《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鸿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2024]海字第 010-1 号《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鸿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由于公司本次挂牌的报告期由 2022 年度、2023 年度调整为 2023 年度、2024
年度(其中 2024 年度为新增报告期),中证天通对公司报告期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中证天通(2025)证审字 34100005 号《审计报告》
(以下简称《审计报告》),同时全国股转系统于 2024 年 9 月 19 日下发了《关
于江苏鸿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三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第三轮问询函》),为就公司新增的或发生变更的重大事项(如无特殊说明,指新增报告期内)进行更新以及对《第三轮问询函》进行回复,现出具《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鸿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的行为以及本次发行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除特别说明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
称、缩略语与其在《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的含义相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须与原《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一并使用,《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未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修改的内容仍然有效。
正 文
第一部分 《第三轮问询函》回复
《第三轮问询函》问题:请律师说明公司主要客户、供应商、预付账款对象、固定资产供应商等相关主体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主要股东、董监高等关键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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