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8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惠特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的
推荐报告
主办券商
二〇二五年四月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下发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以下简称“《挂牌规则》”),惠特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特科学”“申请挂牌公司”或“公司”)就其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事宜经过董事会决议、股东会批准,并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了公开转让并挂牌的申请报告。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工作指引》”)《挂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推荐挂牌业务指引》,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安证券”或“主办券商”)对惠特科学的主营业务与所属行业、财务状况、持续经营能力、公司治理和公司合法合规等事项进行了尽职调查,对惠特科学股票本次申请进入全国股转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事宜出具本推荐报告。
一、主办券商与申请挂牌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
1、主办券商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2、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主办券商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3、主办券商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组成员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拥有公司权益、在公司任职等情况;
4、主办券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5、主办券商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二、主办券商尽职调查情况
华安证券推荐惠特科学挂牌项目组(以下简称“项目组”)根据《挂牌规则》《工作指引》等的要求,对惠特科学进行了尽职调查,了解的主要事项包括公司的基本情况、历史沿革、独立性、关联交易、同业竞争、规范运作、业务与行业、财务状况、公司治理、发展前景、重大事项等。
项目组与惠特科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部分员工进行了交谈,并听取了公司聘请的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注册会计师的意见;查阅了《公司章程》、“三会”即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审计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资料、纳税凭证等;了解了公司的经营状况、内控制度、规范运作情况和发展计划。通过上述尽职调查,项目组出具了《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推荐惠特科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之尽职调查报告》(以下简称“《尽职调查报告》”)。
三、主办券商立项、质量控制、内核等内部审核程序和相关意见
(一)项目立项审核的主要过程
1、申请立项
根据《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主办券商推荐挂牌业务实施细则》《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主办券商推荐挂牌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项目组对推荐惠特科学挂牌项目进行初步尽职调查后,经过讨论与分析,初步确认项目可行。
经项目组所在部门的合规监督员审核和部门负责人确认后,于 2024 年 11 月
14 日向质量控制部提交立项材料及立项申请。
2、立项审核小组审核情况
质量控制部投行立项小组于 2024 年 11 月 15 日收到项目组的立项材料及立
项申请,并于 2024 年 11 月 15 日以网络投票方式审议该项目。
经充分审议,立项委员认为:该项目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立项小组表决通过,同意立项。
(二)质量控制部门审核本项目的主要过程
项目组于 2025 年 1 月 6 日向投行质量控制部提出审核申请,质量控制部组
织审查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就审核过程中关注的事项及发现的问题出具审核
意见,项目组根据审核意见进行补充核查并修改项目申请文件;质量控制部对项目组的尽职调查等相关工作进行了核查,同时对尽职调查工作底稿等材料进行验收。
项目质控专员认真审阅项目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及申报材料,认为相关专业意见和核查文件依据基本充分,项目组尽调工作基本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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