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杭州蕙勒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座11楼 310007
电话:0571-87901111 传真:0571-87901500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蕙勒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编号: TCYJS2025H0528 号
致:杭州蕙勒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接受申请人的委托,作为其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特聘法律顾问,已为本次挂牌出具“TCYJS2025H0054 号”《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蕙勒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TCYJS2025H0348 号”《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蕙勒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 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025 年 4 月,申请人收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审查部出具的《关于
杭州蕙勒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二)》”)。本所现就《审核问询函(二)》提出的审 核问询意见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引言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 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 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 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 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
任。
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行释义或是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文义另有所指之外,《法律意见书》中所述的出具依据、律师声明事项、释义、简称等相关内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二部分 《审核问询函》回复
一、(审核问询函问题 2)关于公司股东。根据公开申请文件及前次问询回复,
(1)2019 年 9 月、2020 年 10 月、2021 年 7 月、2021 年 12 月,安徽鸿浩、老板集
团、西子电梯、华睿盛银与恒金城信分别以 34.60 元/注册资本、44.11 元/注册资本、
69.83 元/注册资本、103.51 元/注册资本向公司增资。(2)2021 年 12 月,经公司介
绍,胡珍秀、王志新以 69.20 元/注册资本受让王卿、吴胜保所持全部股权。
请公司:(1)说明安徽鸿浩、老板集团、西子电梯、华睿盛银与恒金城信基 本情况、对外投资情况、投资公司的背景及合理性,与公司客户、供应商、经销商 之间有无关联关系;结合上述股东入股时公司业绩、同行业可比公司估值情况、与 公司交易情况(如有)等,说明上述股东增资价格合理性及公允性,2021 年 7 月和
12 月公司投后估值显著提高的原因及合理性,2021 年 12 月增资和股权转让价格差
异较大的原因、合理性、公允性,上述股东入股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或其他特殊利益
安排。(2)说明王卿、吴胜保 2021 年 12 月退股真实原因及合理性,胡珍秀、王
志新是否真实持有公司股权。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1.1. 说明安徽鸿浩、老板集团、西子电梯、华睿盛银与恒金城信基本情况、对 外投资情况、投资公司的背景及合理性,与公司客户、供应商、经销商之间有无关 联关系
1.1.1. 安徽鸿浩
(1) 基本情况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安徽鸿浩的基本情况如下表所示: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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