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7
证券代码:874797 证券简称:蕙勒智能 主办券商:国金证券
杭州蕙勒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规则于 2024 年 12 月 2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
于 2024 年 12 月 17 日经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并自公司股
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之日起生效。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杭州蕙勒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杭州蕙勒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
外担保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杭州蕙勒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
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 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本制度所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其下属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担保形式包括
但不限于保证、抵押及质押。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实行多层审核制度,所涉及的公司相关部门包括:
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初审及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及初审所有被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复核、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批程序。
第四条 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六条 下列对外担保须经股东会审批: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 30%的担保;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 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前款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应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
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七条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股东会审议本制度第六条第(五)项对外担保,应当取得出席股东会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八条 董事会有权审议本制度第六条范围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宜,直接作出决议。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且不少于董事会全体董事二分之一。若某对外担保事项因董事回避表决导致参与表决的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该对外担保事项交由股东会表决。
第二章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及审核程序
第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财务部统一负责受理,被担保人应当提前向财务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二) 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三) 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四) 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五) 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六) 反担保方案。
第十条 被担保人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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