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7
证券代码:874797 证券简称:蕙勒智能 主办券商:国金证券
杭州蕙勒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规则于 2024 年 12 月 2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
于 2024 年 12 月 17 日经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并自公司股
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之日起生效。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杭州蕙勒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前 言
第一条 为保证杭州蕙勒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
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 为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蕙勒智能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本制度适用于 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关联关系与关联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关系指在公司的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人与公司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关联关系应从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四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 由上述第(一)项所列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
公司与上述第(二)项所列主体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主体的董事长、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 本条第一项至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
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 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五条或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二) 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五条或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公司应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确定公司关联方的名单,及时予以更新并确保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仔细查阅关联方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九条 对关联人的判断应从其对公司的控制或影响的实质关系出发,主要是关联人通过股权、人事、管理、商业利益关系对公司的财务和经营决策施加影响。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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