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7
证券代码:874797 证券简称:蕙勒智能 主办券商:国金证券
杭州蕙勒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规则于 2024 年 12 月 2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
于 2024 年 12 月 17 日经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并自公司股
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之日起生效。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杭州蕙勒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杭州蕙勒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
外投资的内部控制与管理力度,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建立完善的对外投资 决策程序,确保对外投资决策的科学性、规范性、透明性,保障公司和全体股 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杭州蕙勒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
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或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规定可以用作出资的资产,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
资新设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向子公司追加投资、与其他单位进行联营、合营、兼并或进行股权收购、委托理财、委托贷款、提供财务资助等。
投资项目涉及对外担保和关联交易的,应遵守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投资的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及《公司章程》;
(二)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规划要求,被投资公司的主营业务及产业链
相关业务,有利于增加公司竞争能力,有利于合理配置企业资源,
有利于拓展公司主营业务,扩大再生产,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三)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以利于提高公司的整
体经济利益;
(四)必须注重投资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运行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子公
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重大投资的决策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公司下属分公司无权决策对外投资,子公司在公司授权范围内对外投资。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为公司对外投资事项的决策机构,其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事项进行审批:
(一) 公司进行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 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以外,免于按照本条规定履
行审批程序。
公司发生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免于按照本条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 公司进行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直接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即可实施: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 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10%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 公司的对外投资金额未达到董事会、股东会审批标准的,由公司董事长审批,本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 本条所述对外投资的交易金额计算方式具体如下:
1、 如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本条的规定。
2、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对应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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