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7
公告编号:2025-019
证券代码:874797 证券简称:蕙勒智能 主办券商:国金证券
杭州蕙勒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规则于 2024 年 12 月 2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
2024 年 12 月 17 日经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并自公司股票在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之日起生效。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杭州蕙勒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杭州蕙勒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公司有关主体(以下简称“承诺人”)的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的规范,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蕙勒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承诺”是指承诺相关方作为义务人就重要事项向公众或者监管部门所作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
公告编号:2025-019
第二章 承诺管理
第三条 承诺人在公司重要事项以及公司治理专项等活动过程中公开作出的各项承诺应有明确的履行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时”等模糊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公司应对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等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四条 公开承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不能履约时的责任;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违约责任和声明;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 承诺人在做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并公开披露,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公司及承诺人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六条 承诺人做出承诺后,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诺,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已经达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承诺、无法按期履行承诺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司或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承诺相关方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相关信息。
第八条 除因本制度第七条所述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以及监管部门另有要求外,承诺无法履行、无法按期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司或全体股东权益的,承诺人应及时、充分披露原因,并向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提出用
公告编号:2025-019
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申请。
上述变更方案应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回避表决。上述承诺变更或豁免方案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同未履行承诺。
公司监事会应就公司及承诺人提出的变更或豁免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公司或全体股东合法权益发表意见。
第九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中的承诺事项及进展情况。如果没有己披露承诺事项,公司亦应予以说明。
第三章 未履行承诺的责任
第十条 承诺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原因以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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