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证券代码:874797 证券简称:蕙勒智能 主办券商:国金证券
杭州蕙勒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9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以 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回避,审议通过《关于修订部分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 议案》。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杭州蕙勒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杭州蕙勒智能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杭州蕙勒智能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实际情况,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 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设立的专门工
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 职权,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
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二名为独立董事,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并任命。
第五条 主任委员(召集人)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担任,按一般多数原则经审计委员会选举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若委员中仅有一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该委员自动当选主任委员(召集人),无需另行选举。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性,则该委员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同时为审计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审计工作组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主要包括: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八)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九)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十)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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