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3
证券代码:874798 证券简称:环能涡轮 主办券商:国投证券
常州环能涡轮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
内稳定股价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常州环能涡轮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为维护公司股票上市后股价的稳定,充分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规定,公司特制定《常州环能涡轮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启动和停止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一)启动条件
1、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一个月内,非因不可抗力因素,若公司股票出现连续10个交易日(第10个交易日构成“触发日”)的收盘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且同时满足相关回购或增持公司股票等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则公司将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2、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二个月至三年内,非因不可抗力因素,若公司股票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第20个交易日构成“触发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上一会计年度审
计基准日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且同时满足相关回购或增持公司股票等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则公司将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停止条件
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时点至股价稳定方案尚未正式实施前或股价稳定方案开始实施后,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公司股票出现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而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本次发行价格;
2、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二个月至三年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而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
4、各相关主体在连续12个月内购买股份的数量或用于购买股份的数量的金额已达到上限;
5、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6、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或停止实施后,若再次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和实施程序
当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触发时,公司将及时按照如下顺序采取措施稳定股价,直至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停止条件:(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二)董事(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
非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下同)增持公司股票;(三)公司回购股票。
前述措施中的优先顺位相关主体如果未能按照公司股价稳定预案履行规定的义务,则自动触发后一顺位相关主体实施稳定股价措施的义务。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1、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获得监管机构的批准(如需)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公司应在触发稳定股价的启动条件当日通知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披露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
3、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等相关事项,应遵循以下原则:
(1)若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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