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3
证券代码:874798 证券简称:环能涡轮 主办券商:国投证券
常州环能涡轮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于公司 2025 年 7 月 23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
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常州环能涡轮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常州环能涡轮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
分配行为,推动公司建立科学、稳定、持续的分配机制,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北京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0号——权益 分派》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常州环能涡轮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严格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自主决策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第三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充分维护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项进行专项研究论证,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做好现金分红事项等信息披露。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四条 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二)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五)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六)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第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可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三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六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全体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的持续发展,充分考虑和广泛听取中小股东的要求和意愿。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剩余股利。当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1)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
(2)资产负债率超过70%;
(3)经营性现金流无法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的;
(4)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负或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负;
(5)公司认为不适宜进行利润分配的其他情形。
(三)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
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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