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3
证券代码:874798 证券简称:环能涡轮 主办券商:国投证券
常州环能涡轮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于公司 2025 年 7 月 23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常州环能涡轮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常州环能涡轮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资金管理,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常州环能涡轮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以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股东是指:
(一) 持有的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总额超过 50%的股东;
(二) 持有股份的比例虽未超过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三) 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支配、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相关法律法规、《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
—关联方披露》、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的关联方,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间的资金管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往来的规范
第七条 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杜绝公司资金被占用。
第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以下列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一)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
(二)公司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
(三)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地从公司拆借资金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四)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五)公司在没有商品或者劳务对价的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资金;
(六)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形式的占用资金情形。
第九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遵照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十条 公司应严格控制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如有必要,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三章 管理责任和措施
第十一条 公司严格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做好防范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如出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形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或董事会决议之日起及时披露,并应当披露相关事项的整改进度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各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应按照《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勤勉尽职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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