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6-27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冠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冠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5)第441号
致:江苏冠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与公司签订的《委托协议》,接受公司委托,担任公司本次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以下简称“本次申请挂牌”)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公司本次申请挂牌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查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等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目 录
释 义 ......2
声 明 ......4
正 文 ......5
一、 本次申请挂牌的批准和授权...... 5
二、 公司本次申请挂牌的主体资格...... 5
三、 本次申请挂牌的实质条件...... 6
四、 公司的设立...... 10
五、 公司的独立性...... 16
六、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19
七、 公司的股本及演变...... 43
八、 公司的业务...... 69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73
十、 公司的主要财产...... 89
十一、 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 109
十二、 公司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122
十三、 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123
十四、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124
十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126
十六、 公司的税务...... 130
十七、 公司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133
十八、 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137
十九、 主办券商...... 140
二十、 结论意见...... 140
释 义
本法律意见中提到的下列简称,除非根据上下文另有解释外,其含义如下:
冠联新材、公司 指 江苏冠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太仓冠联 指 太仓冠联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系公司前身
威尔斯国际 指 威 尔 斯 华 国 国 际 有 限 公 司 ( 英 文 名 WELLS FARGO
INTERNATIONAL INC),一家注册于文莱的企业
华睿创新 指 深圳市华睿创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佳闵投资 指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佳闵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曾用
名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佳兴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建福投资 指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建福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太仓高创投 指 太仓高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中南弘远 指 厦门中南弘远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好苗子壹号 指 厦门好苗子壹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南海同赢 指 深圳南海成长同赢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宁波冠和 指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冠和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华睿睿航 指 南京华睿睿航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苏州国发 指 苏州国发新兴二期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千帆沃亚 指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千帆沃亚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千帆亿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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