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06
证券代码:874799 证券简称:冠联新材 主办券商:广发证券
江苏冠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11 月 28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修订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苏冠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冠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它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的相关规定和《江苏冠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从事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或发生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的信息披露、保密等事宜,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原则:
(一)及时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二)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不得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泄漏。
第四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全国股转公司的相关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审核、登记,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以及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全国股转公司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全国股转公司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第九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需的通讯设备,并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
第十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
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清晰、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第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重大事项:
(一)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已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
(二)有关各方已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
(三)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已知悉该重大事项;
(四)其他发生重大事项的情形。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披露。
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全国股转公司认可的其他情形,按相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