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0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玄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
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二零二五年六月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玄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
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杭州玄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玄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以特聘法律顾问的身份,就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事宜(以下简称“本次
挂牌”),于 2024 年 12 月 23 日出具了《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玄机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有限责任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13 日下发的《关于杭州玄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的相关要求出具了《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玄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
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于 2025 年 5 月 22
日出具了《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玄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与《法律意见书》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合称“已出具律师文件”)。
鉴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13 日下发了
《关于杭州玄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第二轮审核问询函》”),本所现就《第二轮审核问询函》涉及的法律问题出具《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玄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按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在已出具律师文件所依据的事实的基础上,就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涉及的事实进行了补充调查,并就有关事项向公司相关人员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取得了由公司获取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证明和文件。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及其复印件,并取得了公司的如下保证:公司已提供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全部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说明,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其所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说明均真实、准确和完整;相关文件的原件在其有效期内均未被有关政府部门撤销,且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均由其各自的合法持有人持有;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公司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完全一致。对于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政府有关部门或其它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以及公司向本所出具的说明、确认作出判断。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已出具律师文件的补充。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定义和简称与已出具律师文件中使用的术语、定义和简称具有相同的含义。本所在已出具律师文件中所作出的所有声明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挂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事宜发表意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以中国法律为依据出具,且仅限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前已公布且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对境外法律或适用境外法律的事项发表意见。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专业报告、境外律师出具的法律文件等专业文件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表明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律师亦不具备对该等专业文件以及所引用内容进行核查和判断的专业资格。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挂牌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挂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同意公司在本次挂牌的《公开转让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照全国股转公司审查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部分或全部内容,但该等引用不应采取任何可能导致对本所意见的理解出现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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