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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5-13 15:34:24 股吧网页版
森宇股份: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森宇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5-1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森宇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森宇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森宇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森宇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森宇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律师基于如下前提出具法律意见: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一切应予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均完整、真实、有效,且不存在任何隐瞒、重大误解或重大遗漏。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法定文件予以公告,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6年 4 月 22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发出了《上海森宇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包括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地点、会议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及登记方法等内容。前述《通知》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20 日。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12 日 10:00 在宁波市鄞州区中山东路
2388 号银泰大厦 18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所律师审查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方式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册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15 名,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54,708,34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2512%。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列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的议案均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中所列明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投票和电子通讯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议案内容逐项进行了投票表决。本次股东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表决结果当场宣布。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独立董事 2025 年度述职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54,708,345 股,同意 54,708,345 股,占本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 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股份的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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