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0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森宇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楼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目 录
目录...... 1
正文...... 3
第一部分反馈回复...... 3
一、问题 1.关于公司业务...... 3
二、问题 2.关于历史沿革...... 19
三、问题 8.其他事项之(一)关于子公司...... 41
四、问题 8.其他事项之(二)关于公司治理...... 47
五、问题 8.其他事项之(三)关于前次申报情况...... 52
第二部分补充核查更新...... 56
一、本次挂牌的批准和授权...... 56
二、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 56
三、本次挂牌的实质条件...... 56
四、公司的设立...... 62
五、公司的独立性...... 62
六、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62
七、公司的股本及演变...... 67
八、公司的业务...... 67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69
十、公司的主要财产...... 79
十一、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 84
十二、公司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88
十三、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88
十四、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88
十五、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90
十六、公司的税务...... 91
十七、公司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及劳动用工...... 94
十八、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95
十九、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95
二十、其他重要事项...... 95
二十二、本次挂牌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9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森宇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上海森宇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森宇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或“公司”或“森宇股份”)的委托,并根据公司与本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委托协议》,作为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项目(以下简称“本次挂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已于 2025 年 6 月 27 日就本次挂牌所涉及相关事宜出具了《上海市锦天
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森宇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2025 年 7 月 14 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下发了《关于上海森宇文化
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
核问询函》”),本所律师就《审核问询函》,以及对 2025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期间(以下简称“补充核查期间”)中需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验证,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的更新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或已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更新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为准。
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所作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除另有说明外,《法律意见书》中已作释义的词语,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具有相同含义。
正 文
第一部分反馈回复
问题 1.关于公司业务
根据申报文件,(1)公司动漫、电视剧、电影等视频节目的新媒体数字版权分销业务的客户包括腾讯、爱奇艺、芒果、等主流新媒体互联网视频平台以及移动端视频媒体,新媒体数字内容提供业务的客户包括 IPTV 运营商、OTT TV 运营商、数字电视运营商和三大电信运营商视频平台;(2)在“版权交易管理系统”中,公司会及时录入业务人员搜集的上下游采购和销售意向,通过录入出品方和平台方对版权授权内容、时间和范围的偏好……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