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08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 于
无锡华光汽车部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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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 5 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无锡华光汽车部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无锡华光汽车部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华光汽车部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年度股东
会于 2026 年 5 月 6 日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经公
司聘请,委派律师以列席现场会议的方式见证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无锡华光汽车部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人员资格、会议审议的议案、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会议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公司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13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定于 2026 年 5
月 6 日召开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2026 年 4 月 15 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信息披露平台上发布了《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
会的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公告编号:2026-008),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以及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公司本次股东会于 2026年 5月 6日下午 14点在无锡华光汽车部件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召开时间、地点和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其中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5 日 15:00-
2026 年 5月 6 日 15:00。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电子通讯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的方式进行。根据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提交的登记材料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数据资料,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以及通过电子通讯投票、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8 人,代表股份 508,130,52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98.88%。
2.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出席人员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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