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无锡华光汽车部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上海市山西北路 99 号苏河湾中心 25-28 楼邮编:200085
25-28th Floor, Suhe Centre, No.99 West Shanxi Road, Shanghai 200085, China
电话/Tel:+86 21 5234 1668 传真/Fax:+86 21 5234 167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2025 年 6 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目录
第一节 引言 ...... 5
一、律师应当声明的事项...... 5
第二节 正文...... 6
一、《问询函》问题 1 关于历史沿革...... 6
二、《问询函》问题 2 关于独立性...... 71
三、《问询函》问题 3 关于子公司...... 91
四、《问询函》问题 4 关于经营业绩...... 113
五、《问询函》问题 8 关于其他事项...... 117
第三节 签署页...... 139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无锡华光汽车部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并公开转让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无锡华光汽车部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与无锡华光汽车部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非诉讼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指派陈一宏律师、叶嘉雯律师担任无锡华光汽车部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开展核查工
作,已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出具《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无锡华光汽车部
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原法律意见书”)。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19 日出具了《关于
无锡华光汽车部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根据《问询函》之要求,本所律师对相关法律事项进行了补充查验,现出具《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无锡华光汽车部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对于原法律意见书中已表述过的内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将不再赘述。
除非另有说明,本所于原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简称和释义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引言
一、律师应当声明的事项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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