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5
公告编号:2026-014
证券代码:874806 证券简称:华光股份 主办券商:国联民生承销保荐
无锡华光汽车部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
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基本情况
无锡华光汽车部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为充分维护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受益权等权利,重视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增强利润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发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制定了本次发行后三年股东回报规划。具体如下:
一、本规划制定的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同时兼顾合理投资回报,保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且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公司制定利润分配相关政策的决策过程,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在综合考虑了所处行业特征、企业实际情况、未来发展目标、盈利规模、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以及股东意愿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股利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具体规划
公告编号:2026-014
(一)基本原则
1.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在公司盈利、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中长期发展战略需要的前提下,公司优先选择现金分红方式,并保持现金分红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
3.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分配利润。公司采取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现金流状况、业务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实行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三)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剩余股利。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特殊情况是指:
1.现金分红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资金需求;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有重大资金支出等事项(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资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或超过三千万元人民币或
公告编号:2026-014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五;
3.董事会认为不适宜现金分红的其他情况。
(四)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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