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5
证券代码:874806 证券简称:华光股份 主办券商:国联民生承销保荐
无锡华光汽车部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
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无锡华光汽车部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北交所
上市后适用)》已于 2026 年 4 月 13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无锡华光汽车部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无锡华光汽车部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
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完善公司治理与内控管理,提
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确保公司经营稳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及规范性文件及《无锡华光汽车部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
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参照本制
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
一般水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公司股东会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
等、自愿、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审议权限及程序
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需经公司财务部门审核后,报经董事会或股
东会审议通过。
为公司的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
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
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百分之十。
第六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
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且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当表决人
数不足三人时,应直接提交股东会审议。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三)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不得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企业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
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对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
助或者追加财务资助。
资助对象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不适用本条的规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务资助的
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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