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5
证券代码:874806 证券简称:华光股份 主办券商:国联民生承销保荐
无锡华光汽车部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无锡华光汽车部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
用)》已于 2026 年 4 月 13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
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无锡华光汽车部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无锡华光汽车部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 号——独立董
事》《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及《无锡华光汽车部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
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
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其中至少有一名会
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第六条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担任独立董事应
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
资格;
(二)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
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得 存在《上市规则》规定
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并不得存在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
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或者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谴责或三次以
上通报批评的;
(四)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
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会予以解除
职务,未满十二个月的;
(六)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
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
上职称、博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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