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5
证券代码:874806 证券简称:华光股份 主办券商:国联民生承销保荐
无锡华光汽车部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无锡华光汽车部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
用)》已于 2026 年 4 月 13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无锡华光汽车部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无锡华光汽车部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管理水平,促进董事会秘书规范履职,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无锡华光汽车部件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
董事、副经理、财务总监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
会秘书。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
度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及
相关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候选人除应当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高级管
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要求外,同时不得存在下列任一情形:
(一)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
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的;
(二)被证券交易所或者全国股转公司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的;
(三)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
形。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解聘程序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后聘任或解
聘。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正式聘任、解聘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辞职后的
两个交易日内发布公告,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备。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
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
程规定,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第八条 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的,公司应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
任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
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及时公告,同时向证券交
易所报备。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董事长
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九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
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为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
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有的责任。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证
券交易所提交下述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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