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5
证券代码:874806 证券简称:华光股份 主办券商:国联民生承销保荐
无锡华光汽车部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无锡华光汽车部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
用)》已于 2026 年 4 月 13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
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无锡华光汽车部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无锡华光汽车部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
外担保行为,防范财务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
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无锡华光汽车部件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包括为公司控股子
公司提供担保。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
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三条 公司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风
险。
第四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
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控股股东及
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
程及本制度关于提供担保事项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提供担保审议程
序。
第六条 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适用本制度规定。未经公
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外
单位为其提供担保。
第七条 对外担保涉及关联交易的,应同时符合关联交易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九条 公司做出任何对外担保事项,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未经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提供担保。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审议同意。
第十条 下述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五)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
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
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
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但是《公
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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