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5
证券代码:874806 证券简称:华光股份 主办券商:国联民生承销保荐
无锡华光汽车部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实施细则(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无锡华光汽车部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已于 2026 年 4 月 13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
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无锡华光汽车部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无锡华光汽车部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展
需要,完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考核与评价体系,制订科
学、有效的薪酬管理制度,规范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运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无锡华光
汽车部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
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公司董
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负责拟订和管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
案,评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
工作。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公司章程、本细则及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
责,勤勉尽责。
第五条 公司应当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二章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委员经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提名,由公司董事会任命。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
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负责主持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当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
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
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
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
职责。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
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
(三)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或者全国股转公司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人力资源管理、企业管理、财务、
法律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
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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