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5
证券代码:874806 证券简称:华光股份 主办券商:国联民生承销保荐
无锡华光汽车部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离职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无锡华光汽车部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已于 2026 年 4 月 13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
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无锡华光汽车部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无锡华光汽车部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程序,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
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无锡华光汽车部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
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
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
人;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出机构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北京证券交易所或者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
停止其履职。
公司现任董事发生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主动报告
并自该情况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离职。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辞
任的,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自董事会收到
辞职报告时生效。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时,或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 1/3 或独立董
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公司应当
在 2 个月内完成董事补选。
第四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换届的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自动离职。第五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
期届满前解任董事,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
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七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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