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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15 21:55:02 股吧网页版
华光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15

证券代码:874806 证券简称:华光股份 主办券商:国联民生承销保荐
无锡华光汽车部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股变动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无锡华光汽车部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
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已于 2026 年 4 月 13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
议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无锡华光汽车部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无锡华光汽车部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
指引第 8 号——股份减持》《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3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无锡
华光汽车部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
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
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
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
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 持股变动管理

第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转
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
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
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
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
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股票因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而被本所实施退市
风险警示,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
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
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
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
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
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
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
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以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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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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