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5
证券代码:874806 证券简称:华光股份 主办券商:国联民生承销保荐
无锡华光汽车部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无锡华光汽车部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
用)》已于 2026 年 4 月 13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
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无锡华光汽车部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无锡华光汽车部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
外投资的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保障公
司对外投资保值、增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无锡华光汽车部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
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
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一年以内的投
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以及委托理财等。
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
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
下列类型:
(一)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
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三)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四)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五)投资各种金融资产,包括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基金投资、
银行和券商理财产品投资以及其他金融衍生产品的投资等。
第四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展
战略,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有利于合理配置企业资源,创造良
好经济效益,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程序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审议决定,并应当及时披
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
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
且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
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5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5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前述规定的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
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
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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