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5
证券代码:874806 证券简称:华光股份 主办券商:国联民生承销保荐
无锡华光汽车部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
施细则(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无锡华光汽车部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北交所
上市后适用)》已于 2026 年 4 月 13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无锡华光汽车部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无锡华光汽车部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展
需要,优化公司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的组成结构,促使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提名、任免程序科学化和民主化,规范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
会的运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无
锡华光汽车部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
门委员会,负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更换、选任标准和
程序等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本细则及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
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
尽责。
第五条 公司应当为提名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
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二章 提名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提名委员会委
员经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
由公司董事会任命。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负责主持提名委员会
工作。当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
其职责;提名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
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
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
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
(三)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或者全国股转公司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人力资源管理、企业管理、财务、
法律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提名委员会委员。
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
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
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
在提名委员会委员人数……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