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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15 22:05:39 股吧网页版
华光股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15

证券代码:874806 证券简称:华光股份 主办券商:国联民生承销保荐
无锡华光汽车部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

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无锡华光汽车部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
适用)》已于 2026 年 4 月 13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无锡华光汽车部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无锡华光汽车部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
其他相关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无锡华光汽车部件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证券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
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
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

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
所。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
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未经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任何人员不得擅自发布公司信息。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依
法、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披露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
和个人泄露。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公司董事会
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
平,没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连
带赔偿责任。

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出以下重要提示: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
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第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
的信息。

第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送工
作,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相关信息,并及时向公司报送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

第七条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时应当出具
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
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相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按
照本指引要求报送。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办理公
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在前款规定
的书面承诺上签署确认意见。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
工作进行监督。

第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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