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证券代码:874807 证券简称:汉江检测 主办券商:天风证券
汉江检测(湖北)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6 年 4 月 28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汉江检测(湖北)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汉江检测(湖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规范公司信 息披露行为,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相关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相 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主办券商等。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其他有关规定和本制度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对公司股东、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及相关人员有约束力。
第二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公司根据公司所属市场层级适用差异化的信息披露规定,但可以自愿选择适用更高市场层级的信息披露要求。
第七条 除依法或者按照《信息披露规则》和相关规则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或者按照《信息披露规则》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第八条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第九条 发现拟披露的信息或已披露信息存在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或者发现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按照主办方券商要求进行更正或补充。
第十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信息披露规则》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规定信息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第十一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规则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应参照本制度建立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如控股子公司的相关事项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应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可以披露季度报告,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有关规定的要求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应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披露季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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