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9-22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杭州中欣晶圆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同时定向发行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Grandall Building, No.2&No.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310008,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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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九月
目 录
目 录 ...... 1
第一部分 《二轮问询函》回复 ...... 4
《二轮问询函》问题 1:关于股东借款。 ...... 4
《二轮问询函》问题 2:关于反稀释权条款。...... 24
《二轮问询函》问题 3:关于其他事项。 ...... 26
其他问题说明 ...... 31
第二部分 签署页 ...... 33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杭州中欣晶圆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同时定向发行
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杭州中欣晶圆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中欣晶圆的委托,作为中欣晶圆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同时定向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已于 2025 年 6 月25 日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杭州中欣晶圆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同时定向发行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针对全国股转系统下发的《关于杭州中欣晶圆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同时定向发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首轮问询
函》”)中要求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的事项,本所律师于 2025 年 8 月 25 日出
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杭州中欣晶圆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同时定向发行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025 年 9 月 5 日,全国股转系统下发《关于杭州中欣晶圆半导体股份有限
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同时定向发行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二轮问询函》”)。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业务规则》《挂牌规则》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遵照全国股转系统的要求,就《二轮问询函》要求本所律师核查的有关事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对《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的补充,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应当和《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一并使用。《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的不一致部
分,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对《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未发生变化的内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再重复披露。
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本所及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所做的声明以及释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二轮问询函》回复
《二轮问询函》问题 1:关于股东借款。
关于股东借款。根据申报文件及前次问询回复:(1)公司员工持股平台宁波富乐德、宁波富乐华增资入股公司时,系通过向嘉善鋆欣等公司股东借款以支付增资款;(2)宁波富乐德、宁波富乐华通过银行贷款已偿还部分借款,相关贷款由控股股东杭州热磁、董事长贺贤汉提供连带责任担保;(3)截至目前,宁波富乐德、宁波富乐华分别涉及 8,726.5146 万元、7,651.8512 万元的借款余额,除嘉善鋆欣以外的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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