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9-26
证券代码:874810 证券简称:中欣晶圆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杭州中欣晶圆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杭州中欣晶圆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杭州中欣晶圆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防范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2号——提供担保》《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杭州中欣晶圆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用为其它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它担保事项,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二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包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及其他控股子公司,下同)提供担保,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决策应遵循的原则:
(一)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对外担保范围;
(二)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整体经营需要;
(三)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
(四)对外提供的担保必须给公司带来重大利益,或不提供担保必然给公司带来重大损失,且带来的利益或损失明显大于相关担保风险损失的;
(五)必须与被担保单位存在相互担保协议,且相互担保规模相当或要求被担保单位提供规模相当的可靠的反担保,或可执行的抵押或质押。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和失当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条件:
(一)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二)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
(三)公司对外担保应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四)公司必须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必须按规定向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五)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上述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六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论证。
第八条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五)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六)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其他重要资料。
第九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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