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13
证券代码:874810 证券简称:中欣晶圆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杭州中欣晶圆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杭州中欣晶圆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杭州中欣晶圆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者“本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益,保护投 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杭州中欣晶圆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
行证券(包括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 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的资金,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及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上市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不得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符合规定的现金管理除外),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直接、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本制度适用于子公司或者受控制的其他企业。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存在2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独立的募集资金专户。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三方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公司应当在三方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子公司或者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子公司或者控制的其他企业、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协议,公司及其子公司或者控制的其他企业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第九条 协议内容应当符合证监会及北交所的要求。
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1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十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使用完毕或转出全部节余募集资金的,公司应当及时注销专户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三条 募投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对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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