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13
证券代码:874810 证券简称:中欣晶圆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杭州中欣晶圆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杭州中欣晶圆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杭州中欣晶圆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利润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 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 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杭州中欣晶圆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的
决策程序。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讨论,详细说明规划安排 的理由等情况。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等) 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做好现金分红事项的信息披露。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三条 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
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二)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
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五条 公司应以每 10 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数应当
以方案实施前的实际股本为准。如利润分配涉及扣税的,应说明扣税后每 10股实际分红派息的金额、数量。
第三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六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应当综合考虑发展阶段、盈利水平、资金周转等因素合理确定利润分配政策,促进投资者分享公司经营成果。公司应当结合融资并购、发行上市等后续规划,科学、审慎决策,平衡公司发展及股东回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利润分配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将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三)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公司经营所得利润将首先满足公司经营需要,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原则上每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四)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剩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现金分红后公司现金流仍然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
2、不得超过公司的累计可分配利润;
3、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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