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1
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于
重庆广电数字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三)
重庆市江北区江北嘴聚贤岩广场 9 号国华金融中心大厦 A 栋 24 层
电话:023-63012200 传真:023-63012211 邮编:400024
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于
重庆广电数字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三)
德恒15F20230485-009号
致:重庆广电数字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公司委托,担任公司本次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专项法律顾问,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监管办法》《业务规则》《挂牌审核指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分别于 2024
年2 月29 日、2024 年 12月 4日及 2025 年3月 25日出具了德恒 15F20230485-001
号《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广电数字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法律意见》”)、15F20230485-003 号《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广电数字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一)》”)及 15F20230485-006号《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广电数字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二)》”)。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挂牌审查部于 2025 年 4 月 2
日下发的《关于重庆广电数字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三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第三轮审核问询函》”),本所就《第三轮审核问询函》中需要律师说明的有关法律问题补充法律意见,并出具《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广电数字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三)》”)。
本《补充法律意见(三)》是对《法律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一)》《补充法律意见(二)》的修改和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一)》《补充法律意见(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如在内容上有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三)》为准。《法律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一)》《补充法律意见(二)》中未被本《补充法律意见(三)》修改的内容仍然有效。
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三)》另有说明外,《法律意见》中所述的法律意见的出具依据、律师声明事项、释义等相关内容仍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三)》。
一、请公司:①在公开转让说明书“公司治理”章节“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建立健全及运行情况”中补充披露公司内部监督机构的设置情况,相关设置是否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规定,是否需要并制定调整计划,调整计划的具体内容、时间安排及完成进展;②说明公司章程及内部制度是否符合《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规定,是否需要并按规定完成修订,修订程序、修订内容及合法合规性,并在问询回复时上传修订后的文件;③说明申报文件 2-2 及 2-7 是否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业务指南第 1 号——申报与审核》附件及官网模板要求,如需更新,请在问询回复时上传更新后的文件。
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在公开转让说明书“公司治理”章节“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建立健全及运行情况”中补充披露公司内部监督机构的设置情况,相关设置是否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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