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3-28
关于重庆广电数字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
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主办券商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二〇二五年三月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贵公司 2024 年 12 月 24 日下发的《关于重庆广电数字传媒股份有限公
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要求,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已按要求组织重庆广电数字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数传媒”或“公司”)、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师”)及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会计师”)对第二轮审核问询函所列问题进行了认真讨论与核查,并逐项落实后进行书面说明,需要相关中介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的问题,已由各中介机构分别出具核查意见,涉及对《重庆广电数字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申报稿)》(以下简称“公开转让说明书”)进行修改或补充披露的部分,已按照第二轮审核问询函要求进行了修改和补充,并已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以楷体加粗标明。
如无特别说明,第二轮审核问询函回复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公开转让说明书中的含义相同。
第二轮审核问询函回复中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黑体(加粗) 第二轮审核问询函所列问题
宋体 对第二轮审核问询函所列问题的回复
楷体(加粗) 对公开转让说明书等申请文件的修改或补充披露
1.关于业务合规性及独立性
根据申请文件及回复,(1)报告期内,公司经重庆广播电视集团(总台)授
权经营重庆网络广播电视台(视界网),公司自 2024 年 7 月 11 日取得《互联网
新闻服务许可证》。(2)根据相关规定及授权文件,公司在 IPTV 业务仅限于节目购销、广告投放、市场推广、商业合作、收付结算、技术服务等经营性业务,不得从事宣传性业务。同时,公司将许可转授权第三方后,应当及时报重庆广播电视集团(总台)备案。(3)公司 IPTV 业务的教育类内容涉及学前教育和学科类培训。(4)公司部分网络广播电视台业务未实际产生收入。(5)播控管理人员系重庆广播电视集团(总台)员工,由公司按补偿该等员工费用向重庆广播电视集团(总台)支付播控费。(6)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重视传媒、长江传媒、重庆卫视等本地多个频道也拥有自媒体账号开展短视频;政务服务类公司专门从事政务服务平台建设、运营工作,为党政机关提供政务平台运行服务;教育培训类公司收入主要为教育培训费。
请公司说明:(1)公司经营重庆网络广播电视台(视界网)的具体期间,是否需取得《互联网新闻服务许可证》或其他经营资质;公司是否在 2024 年 7 月11 日取得《互联网新闻服务许可证》之前,以自有应用程序及公众号发布新闻资讯;公司是否存在超资质运营的情形。(2)公司是否在《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相关授权许可范围内从事业务,是否存在将许可转授权第三方的情形。(3)公司 IPTV 业务涉及教育类内容,公司是否涉及内容制作,是否需取得教育相关业务资质,该业务是否合法合规。(4)网络广播电视台业务中“该业务未实际产生收入”的具体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称、公司主要义务、各期对应成本情况,公司该部分业务未来是否持续开展,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利用其控制地位侵占公司利益的情形,公司业务是否具有独立性。(5)播控费是否与重庆广播电视集团(总台)的播控管理人员薪酬具有对应关系;播控管理人员是否专门为公司提供服务,是否实际属于公司员工;公司董监高是否存在与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同时签署劳动合同并领取薪酬的情形,公司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人员混同的情形,在人员方面是否具有独立性,劳动用工是否合法合规。(6)按照《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关于同业竞争的规定,结合短视频业务实质及收入占比情况,“政务平台运行服务”与公司
网络广播电视台业务、“教育培训”与公司 IPTV 教育类运营业务的联系与区别,说明前述业务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对公司的具体影响;公司后续经营规划情况,挂牌后是否可能会新增同业竞争。
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请公司说明
(一)公司经营重庆网络广播电视台(视界网)的具体期间,是否需取得
《互联网新闻服务许可证》或其他经营资质;公司是否在 2024 年 7 月 11 日取
得《互联网新闻服务许可证》之前,以自有应用程序及公众号发布新闻资讯;公司是否存在超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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