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1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铁近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目 录
声明事项 ......2
引 言 ......4
一、律师事务所简介......4
二、签字律师简介......4
三、法律意见书的制作过程......4
释 义 ......6
正 文 ......8
一、本次挂牌的批准及授权......8
二、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9
三、本次挂牌的实质条件......10
四、申请人的设立......13
五、申请人的独立性......16
六、申请人的发起人和股东......17
七、申请人的股本及其演变......39
八、申请人的业务......77
九、申请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79
十、申请人的主要财产......93
十一、申请人的重大债权债务......100
十二、申请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104
十三、申请人章程制定和修改......105
十四、申请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105
十五、申请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107
十六、申请人的税务......109
十七、申请人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产品质量和技术标准等......114
十八、申请人的诉讼、仲裁或处罚......120
十九、《公开转让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121
二十、本所律师认为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121
二十一、本次挂牌的结论性意见......12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铁近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铁近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铁近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或“公司”或“股份公司”)的委托,并根据申请人与本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协议,作为申请人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工作(以下简称“本次挂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以下简称“《挂牌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次挂牌所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仅就与申请人本次挂牌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内部控制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三、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认定某些事件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件所发生时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四、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经得到申请人如下保证:
(一)申请人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申请人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二)申请人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