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1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铁近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目 录
声明事项 ......3
释 义 ......5
正文 ......8
问题 1.公司历史股权变动情况及合法合规性 ......8
问题 5.其他 ...... 6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铁近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苏州铁近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铁近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或“公司”或“股份公司”)的委托,并根据申请人与本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协议,作为申请人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工作(以下简称“本次挂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以下简称“《挂牌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次挂牌所涉有关事宜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鉴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1 日下发了
《关于苏州铁近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本所律师对《问询函》涉及的有关事宜进行了补充核查并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铁近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本所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对相关用语的释义、缩写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特
别说明的事项,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说明为准。
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仅就与申请人本次挂牌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内部控制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的适当资格。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就各相关问题中所涉及的法律事项,本所经办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履行了特别注意义务;就各相关问题中所涉及的财务与会计等非法律事项,本所经办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士履行了一般注意义务。
三、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认定某些事件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件所发生时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四、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经得到申请人如下保证:
(一)申请人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要求申请人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二)申请人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五、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据有关政府部门、申请人或其他有关单位等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
律意见。
六、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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