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16
证券代码:874812 证券简称:铁近科技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苏州铁近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6 月 15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
于 2025 年 6 月 17 日经公司 2025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苏州铁近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苏州铁近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投资的决策与管理,控制投资方向和投资规模,拓展经营领域,保障公司权益,依据《苏州铁近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无形资产或其他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可以用作出资的资产,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银行及信托公司理财产品等;
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一)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三)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四)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第四条 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五条 在投资事项的筹划、决议及协议签署、履行过程中涉及信息披露事宜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投资的职能管理部门,投资业务涉及的其他职能部门协助办理。
第二章 投资事项的提出及审批
第七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为公司对外决策的决策主体,各自在《公司章程》、本制度规定的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如下:
1、股东会审议如下对外投资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元的。
2、董事会审议如下对外投资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
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但低于 50%的;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10%以上、但低于 50%,且超过 500 万元的。
其他对外投资事项由董事长决定。
若公司的对外投资决策属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审议程序执行。
第八条 股东会、董事会或董事长对投资事项作出决议时,与该投资事项有关联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股东、董事当回避表决。
第三章 投资协议的签署与实施
第九条 经股东会、董事会或董事长决议通过后,董事长、总经理或其他授权代表处理投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签署有关法律文件。
第十条 董事长、总经理或其他授权代表可根据具体情况先行签订投资协议草案,但该投资须经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或董事长等有关机构决议通过后方可生效和实施。
第十一条 投资协议草案由公司财务部与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参与起草或准备,也可由董事长、总经理指定人员起草或准备。重大投资协议应当经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审阅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十二条 任何个人不得超越公司规定程序擅自签订投资协议草案。
第十三条 有关投资协议生效后,签署阶段的项目人员应当及时将协议抄送公司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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