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16
证券代码:874812 证券简称:铁近科技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苏州铁近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6 月 15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
于 2025 年 6 月 17 日经公司 2025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苏州铁近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苏州铁近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范股东会及其参加者的组织和行为,保证股东会议事程序及其决议的合法性,确保股东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公司职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苏州铁近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第四条 本规则是公司股东会及其参加者组织和行为的基本准则。
第二章 股 东
第一节 股东及其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股东为合法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和非自然人。
第六条 公司应当办理有关工商登记及证券登记结算手续,建立股东名册,并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及主要股东持股变更(包括股份出让)情况,及时掌握公司股权结构。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有效证据。公司股份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后,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第七条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八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公司应当建立与股东畅通有效的沟通渠道,保障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参与决策和监督等权利。
第九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并且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前述规定。
第十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有下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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