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证券代码:874813 证券简称:擎科生物 主办券商:东方证券
北京擎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出具相关承诺
及制订约束措施的议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 责任。
一、基本情况
鉴于北京擎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规定,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相关事项出具了相关承诺,为保证承诺未来正常履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分别出具了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具体如下:
(一)执行股价稳定预案
公司将严格遵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的相关要求,全面履行该等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以稳定公司股票在合理价值区间
内。
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采取的具体措施等有不同规定,或者对公司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的,本公司自愿遵从该等规定。
公司未履行稳定股价措施的,将在公司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新闻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抗力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董事会将在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后 5个工作日内制定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在股东会审议批准股份回购方案后 30 个工作日内,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当时公司股票二级市场价格,且不低于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公司股票停牌,则回购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平均交易价格,且不低于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按照相关司法文书的要求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上述承诺事项涉及的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
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若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公司将在股东会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未履行上述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三)对欺诈发行上市股份回购
1.启动股份回购及购回措施的条件
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申报文件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为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性影响的,公司将依
法从投资者手中回购及购回本次发行上市时公开发行的股票。
2.股份回购及购回措施的启动程序
(1)若上述情形发生于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时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发行但未上市交易的阶段内,则公司将于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本次发行上市时公开发行的新股的募集资金,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
(2)若上述情形发生于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时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上市交易之后,公司董事会将在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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