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证券代码:874813 证券简称:擎科生物 主办券商:东方证券
北京擎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鉴于北京擎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规定,公司制定本次发行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如下:
(一)稳定公司股价的原则
公司将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为全体股东带来合理回报。为兼顾全体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有利于公司健康发展和市场稳定,如公司股价触发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时,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实际情况,启动有关稳定股价的措施,以维护市场公平,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公司股票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若出现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的情形时(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时,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且同时满足监管机构对于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等行为的规定,则触发公司、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以及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除外,下同)、高级管理人员按本预案的内容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
务(以下简称触发稳定股价义务)。
(三)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稳定股价措施启动的条件触发后,公司及有关方将根据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方案及时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相应措施稳定股价:
1.公司回购股票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董事会应在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召开作出实施回购股份预案(包括拟回购股份数量、价格区间、回购期限及其他有关回购的内容) 的决议(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中投赞成票),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回购股份的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回购股份数量、回购价格区间、回购资金来源等内容。公司应以集中竞价方式、 要约方式及/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前述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公司股东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 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公司的回购行为及信息披露、回购股份处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交易所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4)除应符合上述要求之外,公司回购股票还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①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净额;
②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回购股份事项发生时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
③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1)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等
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①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达到回购股份方案确定的上限后公司股价仍不满足股价稳定预案的停止条件;
②公司未按照本预案规定如期公告股票回购计划;
③因各种原因导致公司的股票回购计划未能通过公司股东会的审议。
(2)在确保公司股权分布始终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公司控股股东将于触发上述增持公司股份任一条件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向公司送达增持公司股份书面通知,包括拟增持数量、方式和期限等内容。在公司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前述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后次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30日内实施完毕。控股股东通过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方式或其他合法方式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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